摘要:第一章 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就业扶贫力度,结合省市新一轮就业扶贫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特别设立的就业增收项目,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安置对象 第三条扶贫公益性岗位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岗位补贴使用涉农整合资金产业扶贫项目产生的收益等资金。乙类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乙类岗位设立年限截止于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甲类岗位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要求男性18周岁至65周岁,女性18周岁至60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甲类岗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如甲类岗位无贫困人口可选,可适当选择边缘户等非贫困户。乙类岗位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男性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第五条 主要安置有就业增收需求,又无法离乡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有从事公共服务的意愿,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身体条件。禁止安置一、二级残疾人员等无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主要设立乡村保洁员岗位,负责村屯划定区域内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等工作;如有特殊工作需求,各乡镇可安排乡村保洁员临时或阶段性从事道路维护、设施维护、绿化管护和江河管护等工作。但主要任务仍为乡镇保洁工作。另设护林员岗位,由林业部门另行制定方案和办法。
第四章 招录程序 第七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招录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控制岗位规模。人社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根据各村大、中、小情况分配岗位指标,各乡镇需按指标规模开发公益性岗位规模,在指标之内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可以调剂。 第九条 招录扶贫公益性岗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用工信息。在村屯显著位置张贴招录简章,应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要安排专人负责报名、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填写《扶贫公益性岗位申请录用情况表》。 (二)确定录用人员。各村报名人员经村“两委”成员、包村干部及第一书记充分考察,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村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到乡镇审核,由乡镇统一将录用人员联名单报市人社局、扶贫办备案。 (三)签订用工协议和用工备案。村委会与录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截至期限为年底。下一年度根据全市方案和工作需要选定人员签订协议。用工协议各乡镇需存档备查。录用人员填写《大安市扶贫公益性岗位登记备案表》,各乡镇、各村留存备案。 第十条 因故出现空岗时,录用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将空岗情况报人社、扶贫部门并停发补贴,空缺岗位按岗位条件和招录程序予以补充和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80元,绩效补贴每人每月320元,工资总额为1000元。甲类岗位补贴、绩效补贴和乙类绩效补贴使用市统一分配拨付给乡镇、村的省市配套资金(光伏收益资金等);乙类岗位补贴使用再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甲类岗位补贴、绩效补贴和乙类绩效补贴由各乡镇每月组织发放,需拨付至甲类公益岗个人账户。乙类岗位补贴由乡镇每月将《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及补贴发放台账》、《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乙类)》报送至市人社局,经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审批后,乙类岗位补贴由财政局将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拨付到乙类扶贫公益性岗位专户,并向乙类岗位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每月补贴发放工作应在次月15日前完成。每月15日前,各乡镇需将上月岗位补贴、绩效补贴发放情况即《扶贫公益岗位人员及补贴发放台账》(甲类、乙类)报送至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人社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方案,负责扶贫公益性岗位职数设置、指标控制、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人社局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方案,监督指导各乡镇开展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扶贫办负责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确认和指导;农业农村局负责环境整治绩效指导与评估;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公益性岗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村委会负责对扶贫公益性岗位承担日常管理和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村应制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考勤工作制度,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绩效管理。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职责任务、定分担区域、定工作标准”等。可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定考核细则,实行绩效评分等量化考核机制。乡镇要对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各村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普查;各村要每日检查并记录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月申报和发放补贴之前要进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要适当扣减绩效补贴及岗位补贴额度。 (二)负责业务培训,因需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 (三)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应为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并签订相关委托管理协议。可由第三方根据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表现、出勤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和绩效补贴发放额度。第三方在扶贫公益性岗位能够完成合理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得无故或故意扣减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提前解除或终止其用工协议,停发补贴: 1.本人提出辞职的; 2.超过规定年龄的; 3.岗位被取消的; 4.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5.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7.较长时间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 8.患病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对日常考核反馈问题拒不纠正的; 10.由于严重失职对村集体、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1.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12.擅自离岗、调换岗位,或人岗不符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政策发生变化等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空岗、挂岗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人社、扶贫、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录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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