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存货管理,确保我司货物所有权,完善货物进出仓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现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自有货物进出仓的(自有货物主要指由公司采购或公司垫付资金代理采购、或合同约定由我司控制物权,对方必须带款提货的),须使用公司规范的进(出)
为进一步加强存货管理,确保我司货物所有权,完善货物进出仓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现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自有货物进出仓的(自有货物主要指由公司采购或公司垫付资金代理采购、或合同约定由我司控制物权,对方必须带款提货的),须使用公司规范的进(出)仓单(详见附件1),不得无单收发货物。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版本的进(出)仓单,须报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各业务部门使用进出仓单须按公司要求填写并执行审批程序,方可加盖公章生效。 进出仓单盖章审批权限:200万人民币以下(含200万)由部门经理审批,200万-500万人民币(含500万)由副总经理(分管领导)审批,500万人民币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三、除合同中约定付款条件为赊销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仓单须经财务核算员在出仓单上签名确认已收齐货款且提货单位与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位一致的(如提货单位与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必须由销售单位出具委托提货证明),业务员方可按审批程序申请盖章。 四、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展以厂代仓业务,如因特殊情况,经业务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以厂代仓业务必须与工厂签订租赁(保管)合同,具体明确专用仓库或存放地点以存放我司货物,同时业务部门必须指派专人驻厂监管,实质控制物权,并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执行货物的进出仓管理。该驻厂人员与其业务部门经理是货物保管第一责任人。业务开展三个月以上的,监审部、财务部须每季度对该业务进行现场盘点核查,如发现账实不符的,业务部门经理就地免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颁布前货物已进仓且尚未出仓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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