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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10.7修订)

    2020-12-25 09:42 作者:网络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 交流咨询合作微信learnyoung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若侵权或援引有误 烦请联系小编删除  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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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200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200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687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07日

    生效日期:  2017年10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    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    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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