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情回顾】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秘籍》(上)篇中我们对危险化学品的关键特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等)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突发性、延时性、长期性、积累性、后果严重性)给大家介绍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UN危规-9大类20小类
【前情回顾】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秘籍》(上)篇中我们对危险化学品的关键特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等)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突发性、延时性、长期性、积累性、后果严重性)给大家介绍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UN危规-9大类20小类、GHS标签-3大类28小类、国家名录25类)、安全标签和标志做了详细的阐述。 【本篇说明】本篇将结合国家EHS法规、法规、标准等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生产、运输、经营、贮存、使用、废弃)的安全管理进行更进一步的框架式剖析,让您能更系统化、条理化、专业化的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因为内容比较长(PPT总计241页,上篇56页,本篇185页),为了便于大家更明晰阅读,特做了一个导览图供大家参考! 【您将收获】 (1)当下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针对每个危险化学品管理环节的条款要求及关键点,且这些标准基本都有二维码供大家及时查阅下载与学习。关联度高、时效性强! (2)按X轴分环节(生产、运输、经营、贮存、使用、废弃)、Y轴分主类(主要为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农药暂未列入)、Z轴分流通留置“轨迹”(经营单位贮存仓库、港口/码头、化工园区/企业暂存库、中间仓库、实验/化验室、化学品储柜、特气间/气瓶站、危废仓库等)对化学品的管理更清晰。 (3)提供给您一个更清晰、全面的管理思路和工具,后期管理实践不迷路,堪称避坑宝典。 如果您觉得对您及周围朋友有帮助,请转发出去!我们也有一个纯绿色EHS专业技术交流群(系统信息管控无法保留二维码信息,私信留言我可以分享)文中如有纰漏,请留言或者加作者微信,本人将不胜感激! 1、国际相关标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应用导则》IEC61882:2002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应用导则。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9篇第1910部分(29CFR1910) CFR1910) 自从1992年美国职业健康安全局(OSHA)PSM标准 29CFR1910.119颁布以来,美国大型石化企业已经对现役装置进行了2~3轮的HAZOP研究。 2、分析节点或称工艺单元指具有确定边界的设备(如两容器HAZOP术语分析节点:或称工艺单元,指具有确定边界的设备(如两容器 之间的管线)单元,对单元内工艺参数的偏差进行分析。所选节点的大小取决于系统的复杂性和危险的严重程度复杂 所选节点的大小取决于系统的复杂性和危险的严重程度。复杂或高危险系统可分成较小的部分,简单或低危险系统可分成较 大的部分以加快分析进程 大的部分,以加快分析进程。分析节点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一般按照工艺流程进行从进入的P&ID管线开始,继续直至设计意图的改变,或 继续直至工艺条件的改变,或 继续直至下一个设备。 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4、按照API RP 750 :Management of Process Hazards的规定,HAZOP定期分析的频率是3-10年,美国OSHA 29CFR1910.119规定不超过5年。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完后可进行一次HAZOP分析,项目投产前可进行一次HAZOP分析,投产后每5年左右进行一次,如遇有重大改造、变更后必须进行一次HAZOP分析。鉴于HAZOP分析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我国三大石油公司都已经开始尝试和推广。例如中海油已将HAZOP分析列于安全环保规程中。 5、国内可供参考的三部法规:
关键设备(Critical Equipments)的识别原则 (1)自动判定
(2)基于后果分析来确定
(3)用来防护工艺事故发生/减弱事故后果的系统
2020年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均提出了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未能发布正式稿,希望2021年能尽早颁布!与各位分享一下国际做法,不在于评判彼此立法管控的优劣,在于分享和侧面学习: 同样在化工行业发展具有多年经验的欧美国家也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将逐渐将重大事故管理从一般事故中区分出来,其基本思路可为借鉴。 欧洲最早的重大事故防控立法主要来源于《塞维索指令》(EU's Seveso Directive)的要求,各欧盟国家各自制定了用于重大事故防控的《Control of Major Accident Hazards》(COMAH)法规(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一般该法规包括三个主要部分: a. 确定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危害场所和影响范围; b. 为预防重大事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c. 为降低事故破坏性而采取的减缓措施。 在COMAH法规中详细规定了事故主体在立项、设计、建造、验收、日常运营和变更等管理阶段需要对事故风险进行何种识别、评估、管理和沟通措施。其管理内容与中国现行的安全评价要求最大不同在于更加强调基于假设事故场景的风险评估、防护措施设定和应急准备。 与中国现行的从生产、贮存、运输、经营、使用、废弃六个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不同,COMAH一般以企业主体的化学品储量和用量划定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而不关注该企业属于何种环节,对于所有阈值以上企业,统一进行安全立法和监管。 欧洲各国中最早制定COMAH法规的国家为英国(1984年制订,1999年法律位阶提升),随后扩展到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出版《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COMAH的管理思路首次推广到欧洲以外。 美国在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故之后很快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其主要目的包括:防止发生类似于博帕尔事故一样可能严重影响外部环境的事故,其实就是“重大工业事故”,由于美国对于企业主体的管辖分界与欧洲不同,主要由劳工部下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负责企业围墙以内的安全事务,由环保署(EPA)负责企业围墙以外的安全环境影响。故而在《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中设立了三项内容: (1)OSHA负责管理好企业,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2)EPA负责管理好事故,不要影响到工厂外部; (3)成立一个独立于OSHA、EPA的调查机构CSB(美国化学品安全与危害调查委员会),进行更加彻底、中立、专业的事故调查,并直接向美国政府提出法律建议。 实际执行中OSHA于1990年通过了29 CFR 1910.119《高危化工企业过程安全管理规定》,简称PSM,建立了过程安全的14个管理模块(中国《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是12个管理模块)。EPA紧随其后,通过了40 CFR 68(环境风险管理计划)简称RMP,同样引用了PSM 14个管理模块的要求。以上两个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如果企业年使用量超过OSHA设立的特定化学品数量阈值,则企业需要建立14个过程安全管理模块并接受审核。但这并不是全部,EPA在接下来的30年内出台了十多项规定,使得美国对于可能影响到企业外部的事故危险源的管理要求越来越贴近欧洲COMAH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标准为:RMP guideline for Offsite Consequence analysis (厂外影响评估及风险管理程序指南),基本吸纳了欧洲在重大事故防治上采用的方法和三个主要部分的措施。 之前主要以跟随美国法规为主的新加坡在2017年开始执行重大危险设施法规(Major Hazards Installation Regulation),同样吸收采纳了以重大事故风险为分级标准的思路,对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防治划分到不同的法律管辖范围。 【上篇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秘籍(上),你值得拥有和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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