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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抬头被冒用引起申报不实,存在管理不善的收发货人承担主要责任

    2021-03-17 05:49 作者:赵晓英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2021年第12期】 01 处罚决定要点 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致使公司抬头被冒用,未如实申报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报关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借抬头公司名

    【2021年第12期】


    01

    处罚决定要点


    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致使公司抬头被冒用,未如实申报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报关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借抬头公司名义进行委托报关,超出了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02

    案例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皇关缉一决字〔2020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27日,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向海关申报进口充电式锂离子电芯、液晶显示模组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及鉴定部门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中有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3203.5千克;此外,实际进口货物存在申报不实,经海关计核,实际货物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755万元;经调查,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致使公司抬头被冒用申报进口以上涉案货物情形,实际并未进口上述涉案货物,但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根据海关法规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皇关缉一决字〔2020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27日,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向海关申报进口充电式锂离子电芯、液晶显示模组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及鉴定部门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中有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3203.5千克;此外,实际进口货物存在申报不实,经海关计核,实际货物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755万元;经调查,深圳市汇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介绍朱丽英等人假借抬头公司名义进行委托报关,超出了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以上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汇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03

    评析

    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有三类企业会与海关打交道:一是收发货人,即抬头公司,或称经营单位;二是实际收发货人,即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和消费使用单位;三是报关企业。这三类企业作为海关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过程中各司其职,分别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前两者也可能合二为一。

    一、收发货人、实际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1. 收发货人

    依据《海关法》相关规定,收发货人是进出口申报的义务人,承担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义务,同时也是关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收发货人未能如实申报而导致影响海关统计、海关监管秩序、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国家税款征收或国外外汇和出口退税管理的,将对收发货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只要出现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海关一般首先会将收发货人作为处罚对象。

    2.实际收发货人

    法律未明确规定实际收发货人对申报不实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处罚实际收发货人的案例不多。但是,作为承担进出口环节税收义务的主体,实际收发货人是进出口贸易的实际参与者,也是漏缴税款的最终受益者。因此,如果实际收发货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根据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对有明显过错的实际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

    3.报关企业

    依据《海关法》相关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在海关执法实践中,报关公司通常根据过错原则,依据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收发货人向报关企业提交的报关数据材料无误,但报关企业填报错误,主要过错在报关企业,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收发货人未向报关企业如实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也未进行合理审查而填报错误的,主要责任在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仅承担次要责任。

    二、案例一中,收货人公司的抬头系被冒用,为何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一中,虽然进口货物收货人公司(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冒用抬头,但海关最终以“公司存在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致使公司抬头被冒用申报进口以上涉案货物”为由,对其予以处罚。这一处罚决定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否考虑到收发货人无过错的情况?

    执法实践中,海关通常会先将作为进出口申报的义务人的收发货人推定为当事人,但如有证据证明申报不实是报关企业或实际收发货人(货主)造成的,海关会进一步追究报关企业或货主的法律责任。

    收发货人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收发货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造成申报不实的过错是第三方造成的,海关可以将第三方作为当事人,并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如果能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非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抬头被冒用的情况”,则可能免责。结合案例二认定的事实,我们判断很可能是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抬头借给报关公司使用,因此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系“内部管理不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中,报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报关公司的行为作出了如下认定:“深圳市汇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公司)介绍朱丽英等人假借抬头公司名义进行委托报关,超出了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以上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推测,报关公司系此次申报不实行为的发起人,按一般的法律思维,报关公司很可能发起并实施了此次申报不实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从处罚结果来看,报关公司仅负次要责任。

    但是,海关为什么没有让报关公司承担此次申报不实的主要责任,而仅以“超出了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为由,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呢?囿于处罚决定书未能展现案情全貌,我们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但是,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发货人和报关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承担不同的义务,因此承担的责任不同。收发货人作为进出口申报的义务人,是首当其冲的行政处罚对象;报关公司虽然与收发货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但并非第一责任人,仅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报关公司的确应当负主要责任,否则,海关通常还是会将主要责任归因于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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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发审信息由“观沧海研究院”整理发布,本文作者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晓英实习律师,转载请注明原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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