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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安全管理规定:物资安全、危险品入库、危险品存储、消防安全

    2020-08-02 13:43 作者:网络 来源: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关注【本头条号】更多关于制度、流程、体系、岗位、模板、方案、工具、案例、故事、图书、文案、报告、技能、职场等内容,弗布克15年积累免费与您分享! 阅读导航→ 01 物资安全管理规范 02 危险品入库管理规定 03 危险品存储保管规定 04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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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物资安全管理规范

    02 危险品入库管理规定

    03 危险品存储保管规定

    04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储部

    一、物资安全管理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做好物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公司物资存放安全,规范物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公司仓储部物资的安全管理。

    第2章 基本要求

    第3条 库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4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与物品性质相适应的安全器材,并设置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5条 必须加强物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防汛等工作。

    第6条 在仓库、堆垛和罐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7条 仓库应设置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入库物资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信息,无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8条 物资的发放应严格履行相关领用管理制度,做到准确发放。

    第9条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应必须熟知所管物品名称、理化性质、防火、防爆、防毒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10条 做好日巡查工作,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形、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11条 库房内严谨烟火、严谨一切产生电火花的操作。

    第12条 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应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管理规定。

    第13条 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第3章 组织管理

    第14条 仓库应设一名主要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物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5条 安全责任人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安全法规,完成领导部署的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及巡逻检查规定,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3.组织对仓储人员开展安全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

    第16条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保管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规定,掌握安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办法,做好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4章 储存管理

    第17条 露天存放的物资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分垛存放,并留出必要的防护间距。

    第18条 库存物资的存放应满足仓库物资存放“五距”要求,即留墙距、柱距、灯距、垛距、顶距。

    第19条 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存放,并且在醒目位置标明存放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20条 易自燃和与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干燥的库房,并安装检测仪器,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第21条 物品入库前应检查是否有安全隐患,确认后方可入库。

    第5章 装卸管理

    第22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完物资后不得在库区、库房内停放、修理。

    第23条 起重装卸物资车辆应经检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

    第24条 装卸工作结束后,应对库房、库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6章 电器管理

    第25条 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物品距离应在 米以上。

    第26条 库房内所有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27条 库房供电系统应在库房外设置开关箱,仓库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切断库房内电源。

    第28条 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持电工证进行安装、检查、维修和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7章 火源管理

    第29条 仓库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30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周围使用明火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第8章 安全设施及器材管理

    第31 库房应按国家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设置,配备安全设施和安全器材。

    第32条 安全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33条 仓库的安全设施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维护、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谨挪用、填压、圈占。

    第34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安全通道,严谨堆放物品。

    第9章 附则

    第35条 本制度由仓储部负责制定、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3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仓储部

    二、危险品入库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品入库管理,减少甚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储部所有危险品入库工作。

    第3条 术语解释

    危险品,是对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的总称。

    第2章 危险品入库准备

    第4条 编制接收计划

    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部提交的购进度计划,结合物资性质和仓库存储情况、设备条件、劳动力情况和各种仓库业务操作过程所需要的时间,来确定危险品接收计划。

    第5条 组织人力

    按照危险品到达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仓库管理员预先做好到货接运、装卸搬运、检验、堆码等人力的组织安排。

    第6条 准备物力

    根据接收危险品的种类、包装、数量等情况,仓库管理员确定搬运、检验、计量等方法,配备好检验器材、度量工具和装卸、搬运、堆码苫垫的工具,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具等。

    第7条 选择存储的方法

    危险品主要是采取专仓存储的方法,仓库管理员应在专用仓库中为其整理出一定的区域进行存放。

    第8条 划分存放位置

    仓库管理员在危险品专仓中按照危险品的危险性质划分存放位置,进行危险品分类储存。

    第9条 整理存放区域

    确定危险品的具体存放位置后,仓库管理员还需对相应的区域做出适当的整理工作,以便于危险品的存放和保养。

    第3章 实施危险品入库作业

    第10条 核对凭证

    1.供应商将危险品送到仓储部之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单据的有效性,并核对单据上所列危险品代码、批号、品名、规格、数量等项目是否与货物相符,确认无误后在暂存区合理安排货位。

    2.所需核对的凭证包括危险品的入库通知单、订货合同、协议书等,供货单位提供的验收凭证,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明细表等,承运单位提供的运输单证,包括运输记录、提货通知单、货物残损记录、公路运输交接单等。

    第11条 外观验收

    1.仓库管理员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受玷污、受潮、霉变、受锈蚀和破裂等。

    2.合同中对包装有具体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验收,包装验收内容包括:箱板厚度,纸箱、包袋的质量,打包铁腰的匝数,包装干燥程度等。

    3.接货检查包装:仓库管理员逐件仔细查验外包装,严格要求装卸工文明作业,合理堆码。

    第12条 质量检验

    仓库管理员通知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合格,则货物交由采购员处理。

    第13条 数量、重量检验

    1.仓库管理员需严格进行数量及重量验收,对于货物的大件包装,可采用逐件点数、集中堆码点数等大数点收方式进行点收,大数点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细数验收。

    2.大数点收完成后,仓库管理员应当开箱、开包、核点货物细数,称重货物按照净重计数;定尺和按件表明数量的货物,需要拆内包装进行抽查。

    第14条 入库

    1.货物经检验无异议后,仓库管理员组织装卸工人进行卸货、搬运和堆垛。

    2.卸货、搬运和堆垛过程应按照危险品特性进行轻搬轻放,堆码整齐,不得倒置,并应符合仓库存放的要求,不同生产日期的货物应分开堆码。

    第15条 交接手续办理和入库登记

    在卸货、搬运等入库工作完成后,仓库管理员应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建立入库账目。

    1.仓库管理员和送货方在入库单和货物交接单上签字,以明确双方责任。

    2.仓库管理员建立入库货物明细账,对货物的入库日期、检验结果、存放期限、数量和包装特征等进行全面登记。

    第4章 危险品存储与养护

    第16条 危险品存储

    危险品入库后存储应注意以下4大类问题:

    1.爆炸品禁止与氧化物、酸类、盐类以及易燃物、金属粉末等共同存放在一个区域。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专库专存,并于仓库中应安装避雷装置。

    3.严禁将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易燃品、酸类、有机物等混放。

    4.毒害品严禁与食品、食用色素、香精、氧化剂、酸类同存共储。

    第17条 危险品养护

    1.危险品入库后,仓管员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存储期内,定期检查,发现有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2.库房内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5章 附则

    第18条 本管理规定由仓储部负责制定、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19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危险品存储保管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科学、安全、有效地存储和保管各种危险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品的存储和保管。

    第3条 术语解释。

    危险品,是对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的总称。

    第4条 职责权限。

    1.仓储部负责危险品的存储与保管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品保管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2章 明确危险品存储基本要求

    第5条 危险品存放原则。

    1.危险品不得露天存放。

    2.危险品仓库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储存的危险品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6条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要求。

    1.危险品仓库的墙体应采用砌砖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2.危险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的外边应设置遮阳板或雨搭。窗户上的玻璃应采用毛玻璃或涂白色漆。

    3.危险品存储仓库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4.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5.危险品仓库应独立设置,为单层建筑,并不得设有地下室。

    第7条 危险品储存禁忌。

    根据危险品特性分区、分类、分库存储保管,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化学品混合存储。

    第8条 危险品仓库安防措施。

    1.危险品仓库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

    2.危险品仓库内、外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3.危险品仓库设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4.仓库总面积大于500㎡的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及红外报警系统。

    5.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9条 危险品仓库电气安全管理。

    1.面积小于50㎡的危险品仓库内不得设置照明装置,面积大于50㎡的危险品仓库内可设置照明装置,照明装置应使用防爆型低温照明灯具。

    2.仓库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3.危险品仓库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保护设施。

    第3章 危险品存储场所要求

    第10条 存储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1条 存储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12条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第13条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1.存储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存储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存储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章 存储安排及存储量限制

    第14条 存储安排。

    危险品存储安排取决于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存储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第15条 存储量限制。

    不同存储类别、存储要求下的存储量及存储安排如下表所示。

    第5章 各类危险品的存储安全管理

    第16条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第17条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18条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19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第20条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第21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22条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23条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第24条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6章 危险品保管人员管理

    第25条 仓库危险品管理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6条 对危险品的存储和保管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储保管操作。

    第27条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第7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仓储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9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仓储部,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仓储部

    四、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2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存储部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第2章 仓库安全管理组织

    第4条 公司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相关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5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5项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7条 危险品存储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8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9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10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11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3章 存储安全管理

    第12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第13条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14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15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16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17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18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第19条 危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

    第4章 装卸安全管理

    第20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21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22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23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4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5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25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6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第27条 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28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29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30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31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32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6章 仓库火源管理

    第33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34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35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36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37条 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7章 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38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39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40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41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42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8章 附则

    第43条 本管理规定由仓储部部负责修订与解释,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44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设计##仓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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