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适时处理不合格物料,通过返工、返修、报废等方式使物料能物尽其用,节省不合格物料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质量不符合规格的进料(本制度所称的进料,含外协加工品在内)、半成品、成品的处理。 第3条 职责权限 1.质检部职责。 (1)质检部负责物料的检验工作,并监督生产部对不合格物料的返工、筛选、标识和隔离工作。 (2)质检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处理方案,填写不合格物料处理报告单。 2.采购部、仓储部协同质检部等相关部门发现不合格物料时,填写不合格物料处理报告单。 第2章 不合格物料产生原因分析与记录 第4条 不合格物料来源分类 1.进料检验不合格物料。 2.制程检验不合格物料。 3.成品检验不合格物料。 第5条 不合格物料的记录 对不合格物料进行记录是为了方便以后的品质追溯,以及为工厂品质改善提供原始资料,不合格物料的记录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不合格物料的名称、规格、颜色、编号。 2.不合格物料产生的订(工)单号、生产日期、部门。 3.不合格物料数量占总产量比率。 4.不合格物料的缺陷描述。 5.相关部门对不合格物料的评审结论。 6.不合格物料的处置意见和实施结果的详细情况。 7.针对不合格现象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3章 进料检验不合格物料处理 第6条 不合格进料处理方式 进料检验时所判定的不合格的进料,应退货或特采,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1.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将检验情况填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 2.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部及生产部,由其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如不需要特采,即将进料用红色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库管人员及采购人员办理相关退货事宜。 (2)如需要特采,则将进料用蓝色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第7条 需办理退货的不合格进料 1.若不合格物料数量大于限定的不合格物料数量,则判定该送检批为退货。不合格物料做退货处置的按整体退货方式执行。 2.进料质量检验专员应及时在物料检验报告表上签名,盖“检验不合格”印章,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交仓储部、采购部办理退货事宜。同时在该送检批货品外箱标签上盖“退货”字样,并挂“退货”标牌。 第8条 需办理特采的不合格进料 1.所谓特采,即来料经进料质量检验专员检验,其质量低于允收水准。虽然进料质量检验专员提出“退货”的要求,但由于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生产部做出留料使用处理。 (1)送检批物料不合格,但只影响生产速度,不会造成产品最终质量不合格,在此情况下,经特批,予以接收。此类来料,由生产部、质检部按实际生产情况,估算出耗费工时数,申请对供应商做扣款处理。 (2)送检批不合格物料数超过规定的允收水准,经特批后,进行全数检验。选出其中的不合格物料,退回供应商,合格品办理入库或投入生产手续。 (3)返工。 ①送检批几乎全部不合格,但经过加工处理后,来料即可接受。在此情况下,由工厂抽调人力进行来料再处理。 ②进料质量检验专员对加工后的物料进行重检,合格品接收,不合格物料通知相关部门办理退货。 ③此类来料由进料质量检验专员统计加工所用工时,申请对供应商做扣款处理。 第9条 不合格进料退还 于进料检验后所发现的不合格的进料,且责任属供应商,应退货或交换良品。 第4章 制程及成品不合格物料处理 第10条 处理的基本要求 1.及时发现不合格物料,做出标记并隔离存放。 2.确定不合格物料的范围,如机号、时间和产品批次等。 3.评定不合格物料的严重程度。 4.按规定进行不合格物料的鉴别、记录、标识、隔离、控制、审查与处理,并加以记录。 5.通知受不合格物料影响的部门做好预防措施。 6.不合格物料审理人员必须由质检部经理授权并有文件记录。 7.处理不合格物料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1)原因未找出不放过。 (2)责任未查清不放过。 (3)纠正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8.不合格物料的处理结论一次性有效,不能作为以后不合格物料处理和验收的依据。 9.属于检验员错检、漏检通过的不合格物料,由操作者与检验员共同在“责任”栏内签字,各负其责。 10.尚未设计定型的不合格物料,以设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 第11条 处理程序 1.记录、标识、隔离。 2.预先处理:由质量检验员判定不合格物料的类别,然后决定提交哪一级处理。 3.做出结论:按规定权限,对不合格物料作出处理结论(报废、返修、返工和超差使用)。 4.处理结论的实施。 第12条 具体的处理办法 1.纠正。 对已发现的不合格之处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达到一定的状态。 (1)返工。返工即对质检部将批准返工的不合格物料评审报告交于各生产车间进行返工,使其达到正常的标准。 (2)返修。返修即为使不合格物料能达到需要的程度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再加工。 (3)降级。降级即使不合格物料符合不同于原有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 2.让步接受。 在产品零部件不合格但其不符合的项目和指标对产品的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互换性及产品正常使用均无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引起顾客的申诉、索赔的情况下,准予使用和放行的不合格物料。 第5章 不合格物料的控制 第13条 不合格物料信息处理 有关部门在发现不合格物料时,应查明原因,把出现批量不合格物料、不合格物料率超出工厂规定的指标值、异常的不合格现象等信息,及时填写质量信息处理单上报质检部,必要时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14条 不合格物料处理的验证 质检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进行验证,填写不合格物料处理报告单,由参与验证人员签字,并报物控总监审批,验证合格后,关闭不合格物料处理报告单。 第15条 不合格物料的控制分析 每月,质检部负责将不合格物料的控制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在每次评审前,质检部要对工厂不合格物料控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制不合格物料控制分析报告,提交评审。 第16条 将不合格品进行隔离 明确不合格品的隔离方法,对不合格品要做好明显的标记,存放在工厂指定的隔离区,以避免与合格品混淆或被误用,并要有相应的隔离记录。 第17条 对不合格物料进行适用性分析 不合格物料不一定都是废品,对不合格程度较轻或报废后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不合格品,应从技术性方面加以考证,以决定是否可以在不影响物料适用性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利用,或采取返工、返修等补救措施,这就需要对不合格物料的适用性逐级作出判断。 第18条 对物料质量等级进行鉴别 对物料质量等级进行鉴别,涉及物料的符合性与适用性两种不同等级的判断。 1.符合性判断。 对物料质量进行符合性判断是检验员的职责,检验员按技术文件检验产品,判断物料是否符合品质要求,正确做出合格与否的界定。 2.适用性判断。 (1)物料质量适用性判断并非检验员所能承担的责任。 (2)对不合格物料是否适用进行判断,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判别行为,应由质检部主管以上级别人员,根据不合格程度及对物料品质的最终影响程度确定分级处理办法。 (3)在做适用性判断时,需要质检部、技术部、工程工艺部、采购部、生产部和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的参与,且各部门的参与程度和评审权限有所不同。 第19条 明确不合格品处置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根据不合格物料的评审与批准意见,明确不合格物料的处理方式及承办部门的责任与权限。相关部门按处置决定对不合格品实施搬运、储存、保管及后续加工,并由专人督办。 第6章 附则 第20条 本制度由质检部制定,解释权归质检部所有。 第21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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